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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为结婚隐瞒病史 生父将其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9日 来源: 淮安婚姻律师  

为了能顺利结婚,纪云(化名)向男友刘刚(化名)隐瞒了自己的精神病史。然而她的父亲最终将她告上法庭。近日,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判决纪云与刘刚的婚姻无效。

2001年4月,纪云与刘刚(化名)相识。两人于同年7月份领取了结婚证。正当两人沉浸在婚姻生活的幸福中时,纪云的父亲却一纸诉状递交法庭,要求法院解除女儿与刘刚的婚姻关系。

原来,纪云患有法律中明文禁止结婚的精神疾病。可在两人领取结婚证时,她隐瞒了自己的病史。而婚后至今,纪云的精神疾病仍未能够治愈。她的父亲越来越觉得不安,不忍女婿蒙在鼓里,也害怕影响将来两人的后代,终于请求法院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中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为无效婚姻。由于纪云在婚前即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精神疾病,而双方领取结婚证时却隐瞒了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婚后纪云的精神疾病至今未能治愈。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法院宣告纪云与刘刚的婚姻无效。

律师说法

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栗丰表示,依据《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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