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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怀孕丈夫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日 来源: 淮安婚姻律师  
浦北县北通镇的一名男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于是便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审理该案的法官却发现女方此时已身怀六甲,在查明相关事实之后,为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7月15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吴某诚的起诉。

现年38岁的吴某诚与容某贞是一对中年夫妇,两人于1991年相识恋爱,并于次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了一个儿子与两个女儿。但自从2003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不时发生争吵,矛盾升级至互相猜疑对方有第三者,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2007年12月容某贞再次怀孕,预产期是今年的9月份。但吴某诚却觉得与妻子不可能和好如初,于是就想到结束这段婚姻。2008年6月23日,吴某诚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容某贞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婚后财产平均分割。当审理该案的法官找到被告容某贞时,容某贞表示要安心等待孩子的出世,不愿与原告离婚。

于是,法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诚与被告容某贞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被告容某贞现已怀孕,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吴某诚的起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适用本法律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规定只是在程序上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请求;2、女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的,法律不加限制;3、即使是在上述期间,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确有必要时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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