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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坚决反对离婚,一审结果一定是不判离吗?

发布时间:2017年8月30日 来源: 淮安婚姻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关 婷,女,26岁,住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xx弄3302室

  被告:黄俊峰,男,27岁,住址同上

  原、被告于1999年自主恋爱,2000年3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好,近年来,由于双方脾气性格差异等原因,双方间产生隔阂并多次争执。2002年11月始,双方开始同室分居,同年8月,原告委托我站贾明军律师诉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结果: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代理律师及法院主审法院的努力下,促使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2003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2003)闸民一(民)初字第339x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财产分析(略);

  三、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被告对原告的感情应该说是深厚的,是代理人代理案件中,少见的确因感情尚未破裂而不同意离婚的案件之一。但因双方婚后,在性格、处世观念等方面无法磨合,因此,原告认为,与被告共同生活体会不到婚姻生活的温暖及爱情的真谛。在原告决意离婚的情况下,代理人围绕原告的意思表示制订了庭审策略。开庭时,被告坚决表示反对离婚,但庭下,被告思想发生转变,在领取判决书的当场表示愿意离婚,从而重新安排了开庭调解的时间,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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