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婚姻律师

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知识

文章搜索
离婚知识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发布时间:2017年8月4日 来源: 淮安婚姻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因此,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为保护妇女、儿童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但是如果是由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淮安婚姻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5869939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