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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 丈夫的人身“保护令”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0日 来源: 淮安婚姻律师  

  申请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是女性的“专利”,昨日,记者从珠海市香洲法院获悉,该院发出了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以往不同,这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保护对象并非妻子,而是丈夫。据悉,这是广东省首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案例:夫妻闹离婚亲友“出手”

  2011年6月9日,珠海居民仇某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1年7月18日,其丈夫温某却向该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原因是妻子仇某带3名男子对温某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胁迫温某签署离婚协议书和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承诺书。

  香洲区法院经组织双方听证审查后,确认被申请人仇某曾在2011年7月5日带3名成年的男子前往申请人住所,该3名男子与申请人温某发生了肢体碰撞。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确保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该院遂于2011年7月29日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仇某及其亲友殴打、威胁申请人温某。

  这是香洲法院在广东省率先发出的第一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法院:多数保护令保住了家庭

  昨日,记者从该院了解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90%为女性,但也不排除有男性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已有先例:我国台湾地区2005年申请民事保护令的比例男性占9%~24%,澳大利亚15%的家庭暴力保护令以女性为防御对象。我国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于2010年6月发出一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本案中仇某通过借助外力,对温某施行了暴力控制,温某是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法院应依法对遭受暴力伤害的任何一方家庭成员给予同等保护。

  香洲法院于2008年1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我国首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法院之一,截至目前该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20宗。记者采访时获悉,所发出的人身“保护令”均有效遏制了“分手暴力”现象的出现,在诉讼过程中及诉讼终结离婚之后,被申请人未再对申请人实施过家庭暴力。

  另据记者获悉,其中有10宗为离婚诉讼前发出的保护令,最终有7件因被申请人接到裁定后未再实施暴力行为,受害人未起诉离婚,2件起诉后调解离婚,仅1 件起诉后判决离婚。该院法官表示,这一结果说明保护令在制止家庭暴力的同时还会促进家庭真正的和谐,而不是像多数人担心的那样会造成家庭解体。

  一位当事人向记者坦承,“收到裁定后不敢再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在意识到自己错误之后,反省行为,夫妻感情因此好转,故不再起诉离婚”。 共2页:

  不足

  人身保护令

  保护期限较短

  法官代敏告诉记者,在有保护令制度的国家,申请保护令是独立于离婚诉讼的。因此,那些只想结束暴力关系,但不愿离婚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单独申请保护令,在婚姻关系内受到保护令的保护。而在我国由于尚没有保护令制度的立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能依附于离婚诉讼,作为保证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

  因此,这使得诉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保护期限较短,那些不愿意离婚的受害人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在发出保护令案件的回访中,当事人也普遍希望保护期限能够更长,以使其在维持婚姻的同时不必担心再遭受家庭暴力。当然,这有赖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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