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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发现怀孕 离婚调解是否有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0日 来源: 淮安婚姻律师  

  案例:

  张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不和,李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张女士发现自己已怀孕,但在离婚诉讼中并不知晓,那么李先生提起离婚诉讼并调解离婚是否有效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和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和权益。所以,在处理不知女方怀孕、经调解离婚的情况时,也应依据第34条规定的原则来进行。如果女方在知道自己已经怀孕后仍同意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在女方怀孕期间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离婚协议则是有效的,但需要就分娩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如果女方发现怀孕后对离婚协议反悔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在女方怀孕期间受理男方离婚起诉的必要,则离婚协议是无效的。可由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以书面裁定驳回原告的离婚起诉。同时告知原告待女方分娩1年后方可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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