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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假离婚的之后

发布时间:2017年3月16日 来源: 淮安婚姻律师  

泗洪县某村村民韩某经人介绍与孙何居委会居民程某相识并于1992年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育两女。2005年韩某与王女相识并在一起做生意,一来二去,两人发生关系,王女要求韩某回家与妻子离婚,两人好长相厮守。韩某回家后,觉得自己妻子没有过错,相夫教子,总得找一个合适的理由,让妻子顺利同意离婚。于是便对其妻说,自己做生意,收入颇丰,可是没有男孩,很想再生一男孩,听人说如果办个假离婚手续,把楼房主要财产归他所有,然后再找人将其妻输卵管接通,生过男孩以后再结婚,这样可免遭计生委罚款。程某一开始不以为然,但经不住韩某多次的花言巧语,便同韩某于2005年11月8日到法院按照韩某的授意签订了离婚调解书及财产分割协议。事后,韩某欺骗其妻说,他已经从法院撤诉,离婚调解书没有法律效力,他们仍是夫妻关系。

  韩某顺利离婚后,便与王女来往频繁,以在一起做生意为由整夜不归,并拿走了楼房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引起了程某怀疑,程某到法院一打听,原来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及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韩某根本没有撤诉,两人的“婚姻”关系已不受法院保护,此时程某才知上当。程某于2006年10月26日以韩某欺骗其离婚,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为由到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不能申请再审,但其有权对调解书中所涉及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依法申请再审。原审中所达成的将主要财产分归韩某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再审中按照平等原则,依法对财产分割重新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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