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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讲课材料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0日 来源: 淮安婚姻律师  
  

  亲爱的姐妹们及尊敬的各位领导: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我代表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向各位致以节日的问侯,各位,辛苦了!

   我是律师郑燕玲,今天我受律所的指派与大家共同交流学习一下《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在座的各位都是遵纪守法的楷模,很多法律与咱何干,可是有一部法律始于我们的出生,终于我们的百年,给予我们保护和制约,那就是《婚姻法》。所以,今天我们共同学习一下《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为各位姐妹,家庭中的“一把手”依法治家提供法律根据。

   我国现行婚姻法律体系总共不过一部婚姻法,两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共114条。今天我们共同学习三个问题,第一、《婚姻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该部法律的基石,;第二、对财产的权利。哪些财产是婚前个人的,哪些婚后两人的。对于财产分别有什么样的法律规定;第三、离婚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这是婚姻法的三大基石。

  婚姻自由。这样的理念及规定在今天看来很平常,可在中国的古代那是天方夜谭。比如贾宝玉与林黛玉,虽然林黛玉在生前受惠于贾宝玉,贾宝玉的前生是块石头,林黛玉的前生是株仙草,称之为木石前盟,但这样的铁定的缘分仍然受阻于”父母”之命,最终贾宝玉娶了宝钗姐姐,林黛玉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比如梁山伯与祝英台;这样轰轰烈烈爱情都不能成功,何况平凡的爱情和婚姻。所以,各位要珍惜你的所选择的婚姻,我们比古人要幸福。

   一夫一妻。从我们的原始祖宗到现在,婚姻制度很多种形式,原始社会的群婚制,对偶制;到封建社会发展为一夫多妻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制度也在不断进步。我们经常看电视,还珠格格等有关皇室的电视。可以看出皇帝是典型的一夫多妻制。诗说“后宫佳丽有三千”,出现这种盛况,并不单单是因为皇帝同志是花心大萝卜,更重要的是政治的需要。大家都知道,过去皇帝治理王国,并不象现在依靠的是人民代表大会,目前两会正在进行,其间有很多提议,当然有一些也不太靠谱,其中一位提议网上评论的比较多,建议老公给在家干家务的老婆发工资,倒腾啥,本来就是咱的钱。言归正传,当时皇帝治理国家依靠家族,依靠皇亲国戚,因为江山是人家的吗,是人家自家的事,所以要多娶媳妇多生子,才能治国有人。给了媳妇们很大的压力。要不怎么会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将无后将为不孝之首。这都是有深刻的原因的,所以说婚姻制度和当时的政治制度有密切的关系。今天我们能把婚姻完全的当作是自己的私事,以个人所爱嫁娶,是多么的难能可贵,所以大家要珍惜婚姻,不要被一些不良风气所污染。

  男女平等。男女平等,夫妻平等是社会文明的表现,是弱肉强食的反面。很多年了,大概几千年了,在原始社会末端,因为男人不用生育,力气大,能捕获更多的食物,所以这个世界很多年以为是男士的世界,很多游戏规则是男士制定,并且围绕男士制定,为男士服务。比较典型的“三从”女人小的时候听从父亲;大了听从丈夫;老了听从儿子。就象赵本山说的,根本不可能独立承包一段。现在男孩和女孩一同上学,工作,均有平等的机会。在婚姻中更是这样,丈夫和太太都有参加工作的机会。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在职场中国是男女平等做的最好的国家,就连美国,在这方面远不如中国。但是也有一种说法,说在男女不平等时期,女人在家洗衣做饭,男人在外打拼赚钱;后来男女平等了,女人不仅在外工作嫌钱,回家也要洗衣做饭。这些说法第一要求男同志要与进俱时,第二说明任何事不要教条,家庭生活分工不同。男女平等的核心还在于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爱护。为什么要给大家讲一下历史,是想告诉各位,这些制度并不是凭空产生的,是我们的前辈经过长期的奋斗和抗争而来,大家都知道大诗人“徐志摩”,他有一句话“真幸福必自奋斗而来”。就是这个道理。所以,我们要有感恩之心,珍惜今天的好生活。

   除此,男女平等还有一层意义,家庭成员之间平等享受权利,平等的承担义务。即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才彰显公平。没有一部分法律只规定你可以享有权利,无须承担义务,没有这样的法律,有的话也是南京条约,是不平等条约,最终被推翻的,家庭生活中男女平等,夫妻平等,谁都无权压迫剥削另一方的。

   再讲三点婚姻法所禁止的婚姻制度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者的虐待和遗弃。

   前面两点很好理解,不再解释。说一下第三点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一般情况是在丈夫暴力于妻子。家庭暴力是件让人深恶痛绝的事情,是野蛮的行径。为什么呢?因为首先,这一行为与我们结婚的初衷是相背离的。结婚是基于爱情,寻找爱的伴侣,经营爱的港湾;其次,这是一项不公平的战斗。男同志与妇女的身体素质根本不是一个量级,却要在一场战斗中博弈,很明显是欺负人!最后,家庭暴力侵害的不仅仅是另一方的身体健康权,更重要是对另一方感情的伤害,人格的侮辱等多重伤害后果。所以,我们坚决抵制、反对家庭暴力。

   所以,各位姐妹应当自觉遵守并监督家庭成员遵守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好,这是我们共同学习的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财产权利。简而言之就是哪些是你自个的,哪些是夫妻俩人的。

   第一、哪些是自个的?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这里的婚前是指结婚登记前,区别与举行仪式的日期。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比如交通事故中的伤残赔偿金,未发生的二次手术费用等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例如传说中分单,兄弟俩,都婚了,老人分家吧,你们好各自过日子,城北的房子指定由张大所有,城西的房子由张二所有,如果指明所有人的话,那这房产就属于兄弟俩的个人财产。假设,我是说假设将来张大离婚的,张大太太是分不了去的。这是张大的个人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般是指专用、并且是生活用品,比如残废用的轮椅,符合条件,即是专用,又是生活用的。说明一点,一些贵重的首饰,不应当认定为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大家都看过泰坦怪克号,里面有一个巨大的钻石叫海洋之星,如果你们家夫君送你一块那块的项链,虽然都是由太太配带,但毫无疑问,那是共同财产,因为那不是生活用品,并且价格不菲。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个条款在生活中灵活掌握。生活是万象的,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可能性。

   第二,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共有的。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工资和资金都得上缴啊,不可截留,法律规定了,这是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个体工商户,开公司的老板。你在外开公司赚钱,太太在家照顾老小,挺和谐挺科学的。如要嫌了钱,是大家的共同财产。干家务虽然不能直接用金钱来量化,但是为在外打拼的方解决了后顾之忧,全心全意去工作,功不可没。有这一样的案例,大家听一下。说有一个大老板,赚了钱要和糟糠之妻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大老板阐述了这样一个观点,说他这些年在我赚钱,兢兢业业含辛茹苦,对财富的积累,家庭的贡献更大,是家庭的顶梁柱,对,顶梁柱,他当时就是用的这个词,他认为他应当分得更多的财产。代理律师针对“谁才是家庭的顶梁柱”这一观点展开了论述。首先,大老板在外经营公司,家里老人、孩子的饮食起居,洗洗涮涮,人情事是,全是由这太太在家默默无闻的张罗着;其次,大家都知道,没有一帆风顺的生意,这位大老板当时也是几起几落,在他几次落魄,理想也好,生意也罢无法继续进行时,是太太将家庭照料的妥当,安慰鼓励大老板,给他信心,让他重新站立起来。如果没有太太的无私奉献,和数次困难时期坚强的信念,这个家或许早就塌了,那到底谁是家庭的顶梁柱,谁为这个家庭做出了更大的贡献。最终不仅法院听取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大老板也是恍然大悟。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故事都是喜剧结束。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著名权、写书的;专利权、搞发明的;商标权,一般指公司企业,但个体工商户的商标权带来的收益当然是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除明确指明是继承人或者赠与人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就是婚姻法对财产的相关规定,除了法律规定外,夫妻也可以对婚前婚后财产予以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比较典型的就是常说的aa制,借鉴了西方一些做法。听起来比较时尚,可是真正生活起来,比较累,不太符合中国的国情。法律给大家提供了一个生活的思路,如有需要可以参考。不过,我本人认为还是本土的好,中国的家庭生活方式很好,很有人情味,工资都不上交,谈什么爱情,皮将不存,毛将焉夫。

   除了财产,那与大家有切身利益相关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满足一个前提:为夫妻共同生活。比如配偶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将来的担保责任,本人认为就不能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债务即未经另一方同意,同时担保的目的并非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配偶一方个人债务。

   第三部分:讲一离下婚。其实结婚的时候没有财产,没有孩子,没有感情纠葛一切从零开始,是很简单的。离婚是很复杂的,婚姻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就是离婚制度。

   离婚制度古今有之,远在西周时期,即电视《封神榜》那个时代就有离婚的规定。但最有代表意义的的七出三不出离婚制度,向大家介绍一下,

  在现代,离婚的主要法律要件是“夫妻感情破裂”,但在古代“七出”,“七去”(也称七弃)是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这一制度明显地张扬古代“男尊女卑”的社会背景,但为了给予女子最低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古代同时规定了“三不去”制度,妻子可以此为据对丈夫的休弃作出抗辩,以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于任意被夫家抛弃的命运。

   婚姻成立要件起源于西周《六书》,但解除婚姻的“七出、三不去”制度的形成则要晚得多,汉代在礼制中已将“七去”作为休妻的重要原则。《大戴礼记》中对“七去”,又称作“七弃”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记载,其内容包括1、“不顺父母”。比较著名的就是宋代诗人陆游与其表妹唐婉儿离婚,当时虽然陆游与其表妹唐婉儿青梅竹马、情投意合,但是因唐婉儿与陆游的母亲合不来,陆游很孝顺,无奈之下最终忍痛割爱痛休其表妹唐婉儿,n年后,陆游回家乡与唐婉儿不期而遇,二人恍惚迷茫,不知是梦是真。凄凉之际,陆游写下了千古名句,就是大家熟识的《钗头凤。红酥手》。

  红酥手,黄藤酒,满城春色宫墙柳。

   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

   错,错, 错

   春依旧,人空瘦,泪痕红邑鲛绡透。

   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锦书难托。

   莫,莫,莫

   唐婉儿听罢不自觉中回了一首:

   世情薄,人情恶,雨送黄昏花易落。

   晓风干,泪痕残,欲笺心事,独语斜栏。

   难,难,难。

   人成各,今非昨,病魂长似秋千索。

   角声寒,夜阑珊,怕人寻问,咽泪妆欢。

   瞒,瞒,瞒。

   唐婉儿自从看到了陆游的题词,她的心就再难以平静。追忆似水的往昔、叹惜无奈的世事,当年秋天,她就死了。很感人。好,言归正传,这就是古代七出之一,不孝。

   2、“无子” 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一般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出现。

   3、“淫”,说法传说的不守妇道;4、“妒”, 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妒忌,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种争风吃醋。5、“有恶疾”, 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6、“口多言” ,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7、“窃盗”。



   然而“七出”并不是不受限制的,最为直接的便是“三不去”,即:一是“有所取无所归”,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二是“与更三年丧”, 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前贫贱后富贵”,是结婚时贫穷,后来富贵的。 就是“糟糠之妻不下堂”的来历。不能说封建社会的都是不健康,我看这“三不去”就很好。

  再介绍一下我国目前实施的离婚制度: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这里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仅仅是工作的原因或者其它原因不行。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虽然这一条看上去什么也没有说,可是在实施的判决过程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因为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情况,还是那句话,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种情况很少。 现在通讯很发达,沟通不处不在嘛,但是也有人失踪。这种情况会在一些大的事件中发生,比如说四川地震可能有一些外地过路人那里遇难,因为过路人不用在当地备案,难进行统计,所以就出现了生死不详,下落不明的状态,长期下去,无形中即损害了其配偶的权益,所以就给其配偶配备了这样一个司法的救济通径,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离婚。但是宣告失踪需要严格的程序,并不是我们生活中所说的失踪,一个人被宣告失踪后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必须要严肃谨慎对待。

   在离婚的同时,如果具有法定情节,在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可求另一方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们国家在2001年新增加的制度。相比其它发达国家而言,我们国家的离婚成本还是比较低的。在一些发达国家,离婚对个人有深远的影响,包括社会对你的评价,最重要的是银行对你的评价等,在我们国家,这方面相比而言还是比较宽容的,大家目前还都有一种共识,除了皇帝休妻,对一般人而言那是离婚是人家的私事,外人不好干扰。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就是两次结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条很容易理解,但要求赔偿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或者在离婚后一年内均可以提出。

  我结合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及相关的对策说一下,我认为这些东西还是比较实用的。

  一、在律师办案实务中可以明显看出,我们国家的离婚率呈直线上升,据去年司法机关的统计,在民事案件中,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是离婚案件。很难说这是一种进步还是倒退,不再追究其背后的社会原因,就案论案而言至少说明我们的婚姻受到了一些的冲击,生活要用心经营;

  二、在我们所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十有八九,存有家庭暴力行为。幸福的家庭是一样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其不幸,生活在幸福家庭中的我们可能很难相信家庭生活中有如此野蛮行径,所以我们要更多的关注这些婚姻,及这些婚姻中的妇女。并且大半家庭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普遍存在举证难的现象,在离婚案件有苦难诉,其权益得不到依法保障。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这种观点在我们价值体系中根深蒂固的,所以就需要识别一下什么样的家丑,如果是夫妻之间因为琐事闹意见,耍性子的话,那就是打是亲,骂是爱,这样的夫妻矛盾当然需要春风化细雨,干戈化玉帛。但如果家庭矛盾威胁到你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健康的话,我们一般建议寻求110的介入,有两个作用,首先是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可以起到证明的作用,因为派出所或者公安部门会做一下笔录,尽量的还原当时的情景。一旦能证实侵害事实,可以为将来请求相关的赔偿提供证据基础。

  三、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举证难。我们在工作中常常会有这种情景,夫妻结婚后,双方因为购房或者其它原因,借了岳父母多少钱,借了公婆多少钱,谁见借自己的亲娘亲爹钱的会打借条。这就是在法庭上处理离婚案件增加了很多难度,一个说绝对借了,一个说绝对没借,到底借了没借,你知我知,天知地知,但法院不知,最应当知道的人不知道。所以,在日常生活中稍微仔细认真一点,保存一些证据,即有利于自我核算,更有利于将来一些矛盾的解决。

  四、孩子的抚养问题。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大多存在一些误会,认为孩子判给谁,就归谁所有。忘了哪个伟人说的了,他说“孩子只是上帝暂时寄送在你这里的”。也就是说孩子是独立的主体,他只归自己所有,不归任何人所有。孩子的抚养只是解决了在其未成年之前,以谁为主,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但孩子与父母的关系是天打雷轰不动的,除收养外,不可取消不可改变的。我认为,父母的离异对子女来讲会有重大影响,所以夫妻在处理婚姻的同时,一定要兼顾孩子的利益,不能只是满足自己恩恩怨怨的心理需要,更有甚者拿着孩子当法码,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安排一定要以孩子的需要首要,考虑一下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能将对孩子的伤害和影响降到最低,这是做为父母最其码的担当。

   好,各位,因为时间原因不再展开学习,大家如要在生活中工作中遇到法律上的困惑,可以打电话给我,或者到所里详细谈。今天的学习就到这里,有不当之处,请各位指教。祝各位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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