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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出台《意见》为“黑户”落户 禁设附加条件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8日 来源: 淮安婚姻律师  

  昨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施行,将为超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等9种情形的无户口人员解决落户问题。至此,自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来,至少已有广东、河北、江西、山西、陕西、山东、江苏等7个省份出台了地方版《实施意见》,对“黑户”登记户口政策进行细化,明确落户指南,同时强调禁止设立任何户口登记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

  细化“黑户”分类 明确入户指南

  根据国家统计局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国约有1300万人口没有户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本次国务院《意见》明确提出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将为八类无户口人员办理常住户口,分别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为了在政策实施中方便操作,地方版《意见》多对“黑户”分类进行了细化,如陕西提出要为11类无户口人员补办户口,包括《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等。河北将需登记户口的“黑户”定义为10类,新增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等情形。山东表示,将重点解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活无着的滞站流浪乞讨人员等四类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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