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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当事人应注意的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3日 来源: 淮安婚姻律师  
  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李佩璇律师发现一些当事人对自己应有的权利或义务不太明确,或者,因为对一些具有时效性的程序规则疏忽或不懂,而丧失了自己应得的利益、权利,或者无意中做了违法了事。

  就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基本基本的权利义务,李佩璇律师大致总结如下,希望当事人能注意这些问题:

  (一)无过错方在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下,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或在二审期间提出但是调解不成的,可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二)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或有关商业秘密的,有权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

  (三)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双方当事人可协议确定双方应负担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五)双方当事人,一经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将按妨害民事诉讼予以法律制裁。而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上诉行为的,从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当事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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