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婚姻律师

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法律文书

文章搜索
婚姻法律文书

婚内财产约定书

发布时间:2015年1月13日 来源: 淮安婚姻律师  
  婚内财产约定书样式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号: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协议如下: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现有财产如下:1、 ;2、 ;3、 。

  上述所列的所有财产均归 所有。

  二、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三、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涉及到一方企业投资等的约定:企业投资权益的一方,因经营需要该企业融资借款时,若此投资权益形式为(①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③集体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份;④个人公司;⑤某外资企业的出资),则该债务均为企业法人债务,与配偶无关;若该投资权益形式为(①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份额;②个体工商户;③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举债时一方应通知其配偶,否则视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五、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现有债务约定:现有债务情况如下: 。

  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的约定: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七、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双方因为共同生活所需的开支,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因为共同的利益或责任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为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子女因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情况下而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八、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并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淮安婚姻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5869939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