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婚姻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动态
婚姻法律文书
婚姻法规
离婚知识
重婚犯罪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继承法
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婚姻法律文书
婚姻法规
离婚知识
重婚犯罪
结婚知识
继承法
婚前教育
婚姻调查取证
协议离婚
计划生育
婚内侵权
离婚起诉书
文章搜索
继承法
遗嘱人立有数份不同形式的遗嘱,且内容也都不一致,那么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22日
来源:
淮安婚姻律师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胎儿是否有的代位继承权?
2.我国法律中的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3.什么是附义务的遗嘱,如何继承附义务的遗嘱?
4.独居老人突然离世 遗产继承难煞社区
5.遗嘱信托的定义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淮安婚姻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535869939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