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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婚姻律师谈数字遗产属于可继承遗产

发布时间:2014年9月25日 来源: 淮安婚姻律师  Tags: 遗产

淮安婚姻律师谈数字遗产属于可继承的财产


网络业已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上购物、玩网络游戏、发微博、传照片等等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相应地便产生了账号、密码、文字、图片、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使得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百年后,这些遗留的数字财产该如何处置。


数字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200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数字遗产保护草案》专门规定了对数字遗产的相关保护。但对于数字遗产是否可以继承则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数字遗产的法律属性上。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有人认为其仅仅是电子数据,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以游戏装备为例,网络游戏中用户积累的武器装备只是网络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这种数据可能对某个游戏软件的运行发挥作用,一旦独立出来就没有价值了。当然,大多数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物,应纳入法律的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虚拟空间本身,即用户通过与网络服务商签订协议获得一定的网络虚拟空间,另一种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即用户在网络虚拟空间中通过实际劳动付出,创造出在这个空间内有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如密码、照片、视频、文字等。网络虚拟财产在满足用户娱乐、学习的同时,其交易也非常普遍,如买卖游戏装备、QQ号等,由此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与现实世界中法律认可的财产利益并无本质区别,应属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自然人死亡后,其所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数字遗产继承需解决现实障碍


数字遗产的继承从学理角度来看具备可行性,同时从互联网的发展而言具备必要性,但实践中,无论是技术障碍还是法律依据的缺乏均使得数字遗产的继承面临多重困难。因此,在立法明确数字遗产的继承前,应先行扫除这些障碍。


从技术角度而言,网络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排除了继承人对数字遗产的继承权。用户在与网络服务商签订服务协议后,可以获得虚拟空间,但根据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一定时间内未使用或服务期满后,某些即时通讯账号可能会被服务商收回,如QQ账号,某些电子邮箱账号也可能会因为长时间未登录使用而被冻结。类似这些格式条款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是矛盾的,因此继承人很难实现对数字遗产的继承,这就需要尽快修改网络服务商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


淮安婚姻律师,从法律依据角度而言,我国现行继承法仅规定了对实物财产的继承,未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这与立法之时互联网的发展程度是密切相关的,但遗漏的这一空白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很难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我国台湾地区通过立法明确了虚拟账号及物品在现实生活中有一定价值,发生账号被盗事件等应以盗窃罪处理;韩国同样认为网络财物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在性质上无本质区别;美国部分州也通过立法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


纵观国外及部分地区的立法,可以发现,很少有法律明确回答自然人死亡后,其个人的网络生活痕迹究竟该如何处理。美国《数字访问与数字账号委托访问法》在这个问题上应当是第一次给出了较为完整的回答,这对我国法律在相关方面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数字遗产继承服务开始出现


在立法明确规定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之前,各式各样的数字遗产继承服务可以弥补数字遗产继承的空白。目前,为客户代理保管数字遗产的网站正在流行,这些网站提供数字遗产继承服务,让人们在生前把重要的数字遗产、想说的话提前准备好,在网站确认当事人去世之后发给指定的收件人。


国外很多网站均提供数字遗产继承服务,用户可以选择去世之后删除或保留账户。汶川大地震两周年纪念日那天,我国也出现了为用户在网上保管遗嘱、财物信息的网络遗嘱服务平台,可以在用户意外死亡后把其网络虚拟财产转交给事先设定的联系人。



不少用户质疑数字遗产继承服务的安全性,担心账号被黑客盗走,或者自己只是一段时间没有上网,而信箱内容却被发送到了指定继承人的信箱。运营商表示对此会建立专属数据传输安全通道,确保会员数据在网络传输中不被窃取,而且会员设置的密码通常为多重密码,这样即使黑客窃取数据,也只会显示乱码。另外,会员从最初注册到最终遗嘱传递给指定联系人的全过程都将接受公证部门监管,以确保该服务的合法性。


数字遗产继承可能会涉嫌侵权


数字遗产继承会面临很多问题。在对数字遗产进行法定继承时,用户是否希望其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被他人继承是否希望里面包含的一些隐私信息被继承人看到这些都有可能涉嫌侵犯被继承人的隐私。


同时由于网络社交媒体具有交互性,网络虚拟财产中还可能包含其他人的隐私,如果无限制地允许数字遗产得到继承,可能会侵犯他人的隐私。


数字遗产具备可继承性,但在对其立法保护时,需要解决上述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保护。(编辑: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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