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婚姻律师

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结婚知识

文章搜索
结婚知识

补领婚姻登记证时,不予补发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日 来源: 淮安婚姻律师  
  (一)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的登记日期内档案保存完整,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婚姻登记证的;


  (二)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三)申请补领离婚证时,当事人离婚登记档案无档可查或难以查证的。

 

延伸阅读:什么是事实婚姻及如何解除?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淮安婚姻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5869939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