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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男、女应享有同等的权利 女子并不因为出嫁丧失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日 来源: 淮安婚姻律师  
    

近日,平谷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女子出嫁后是否丧失继承权的继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三被告(王老汉的三个儿子)各给付原告(王老汉的女儿)人民币1万元。

  王老汉有一女三子,老伴早年病逝。2004年10月1日,王老汉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获得赔偿丧葬费1.2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另有遗产房院一处。

  王老汉去世后,三个儿子将房院以2万元的价格买掉,所得款项由三人均分了。除1.2万元丧葬费已开支外,三个儿子将10万元精神抚慰金也均分了,没有给付王老汉的女儿。故王老汉的儿女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财产的四分之一。

  三个儿子则辩称,女儿已经出嫁,且离父母家较远,没有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所以不同意均分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系王老汉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王老汉的遗产有同等的继承权。因王老汉去世的精神抚慰金,是对其生前亲属的精神抚慰,原、被告应平等享有。三被告将此款均分,违反法律规定,应给付原告应享有的份额。三被告变卖了王老汉的遗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得款项应由原、被告平等继承。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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